3歲小孩開車門,將另一輛私家車劃傷。但該家長認為孩子不可能造成這種劃傷,拒不賠償。最終,對方將小孩告至公堂,要回了自己車損400元。
2015年2月13日,在昆山花橋一停車場內(nèi),解某將轎車停穩(wěn)準備下車,此時3歲的兒子猛地將車門推開,車門與停放在旁邊的李某的轎車碰撞,造成李某車輛上有多處劃痕。
李某立即報警,警方認定解某的兒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。然而,解某拒不賠付,她認為兒子才3歲,不可能造成這么多劃痕,“這明顯是對方訛詐”。而李某認為,自己的車被劃傷,對方一句道歉也沒有。于是,多次調(diào)解都無果而終。
事發(fā)后一個多月,李某將解某3歲兒子告上法庭,要求其賠償自己的車輛損失400元及自己的案件受理費25元。庭審結(jié)束后,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(diào)解,后解某愿意賠償400元車損,但25元受理費不愿意賠償。法官再次調(diào)解,李某最終同意被告支付400元賠償損失。一場本無必要的官司終于畫上句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