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欠款引發(fā)爭執(zhí),一男子沖動捅傷他人獲刑,無錫市南長法院近日對該起故意傷害案進行了一審判決。
2014年中旬,李建稱生意需要,從王強處借款6000元。然而時隔半年,李建仍未還款。在王強的一番打聽下,他了解到李建在這半年內經(jīng)常約朋友吃飯、打牌,日子過得十分愜意。不久后,王強上門催要欠款。當日,李建稱其沒錢還款,并拒寫借條。就在李建試圖離開現(xiàn)場時,王強一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向其腹部捅去,致使李建受傷。后經(jīng)鑒定,李建受傷程度達輕傷二級。案發(fā)后,王強主動向李建道歉,并賠償了人民幣4.7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王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鑒于王強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,并取得被害人諒解,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。
法官認為,本案因一借款糾紛而起,當事人王強在追討欠款時本可借助法律途徑,然而其不理性的行為反使其成為了案件的被告人,且不得不為其行為造成的后果進行賠償。法官提醒,市民在遇到糾紛時,要冷靜處理,切莫因沖動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。(文中署名均系化名)